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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男子花49万买新能源汽车一年内电机坏三次, 对方称召回不算维修

发布时间:2023-04-15 20:30:08 热度 (593)

河南,郑州。庄先生花490000元买了一辆奔驰新能源汽车,不料一年内电机坏了三次。庄先生要求退换车辆,店方:只是召回,不算维修...

关键词: 郑州家用汽车买车

河南,郑州。庄先生花490000元买了一辆奔驰新能源汽车,不料一年内电机坏了三次。庄先生要求退换车辆,店方:只是召回,不算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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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时庄先生打算买一辆新能源车子,经过挑选,他最终花49万元买下一辆大奔新能源车子。庄先生想着大牌子的汽车质量肯定有保障,因此美滋滋地提车回家了。

不料车子才开了一个月不到,庄先生就收到了一份文件,要求召回车子。庄先生仔细看了一下车子召回的原因,上面写着是因为电动驱动模块有问题。虽然心里不太乐意,但是庄先生无奈也只能将车子送回店里。

过了一段时间,店里通知庄先生车子的问题处理好了,于是他又将车子开了回去。本以为这次可以安心使用了,然而庄先生才开了一个月不到,就发现车子的电机出现了问题。

车子才刚召回维修了,怎么又坏了呢?这让庄先生非常不开心。但是为了能早点用上车,庄先生还是赶紧将车子送到店里。

这次修好以后,庄先生对车子的质量产生了怀疑,开车时都是小心翼翼的,平时也不太敢让孩子坐车。就当庄先生对车子质量的阴影就要散去时,在某一天,车子又坏了。

经过检修,不出所料,车子的电机又坏了。这次修好后,庄先生也不敢开这辆车了。毕竟电机是整辆车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零部件,一年坏三次这谁能忍受,又有谁能相信这辆车子没问题呢!

庄先生来到店里讨要说法,店员的态度非常明确,他们承认车子确实维修过,但是他们觉得车子还没达到退换的标准。庄先生一听就懵了,自己的车子一年内三次出入店里去,居然还没有达到退换车的标准?

店方则理直气壮地表示,庄先生的车第一次是被召回的,不算在维修里面。而庄先生的车子在第二次修理以后可以正常使用了,因此店方才会觉得他的车子不符合退换车标准。

对于店方的说法,庄先生是坚决不能接受的,他认为自己的车子买了一个月都不到就被召回,说明车子本身就存在问题,后来又连续修了两次,还不能说明车子的质量不过关吗?

那么从法律的层面上来看,庄先生提出退换车辆的要求是否合理?

一、怎样看待庄先生的汽车被召回一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厂家在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发现车子存在缺陷,因此采取了召回维修的方式,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合理的行为。

二、庄先生的汽车召回是否属于一次维修?

庄先生的车子买了才一个都不到,就由于存在缺陷而被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规定,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根据以上法规可得出,召回的车辆一般都会进行修理和更换汽车的零部件,这样才能消除车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综上所述,庄先生的车子应当属于维修过一次。

三、庄先生要求退换车辆合法吗?

庄先生花40多万元买的汽车,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召回修过一次以后,电机在一年之内又连续坏了两次。

《家用汽车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本案中,庄先生的车辆在第三次更换了电机以后是可以使用了,但是在这之前他的车辆已经维修过两次符合家用汽车维修更换退货的责任规定。

综上所述,庄先生的汽车在更换维修了两次的电机之后,过了不久电机又坏了,属于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还仍不能正常使用,根据以上法规,应当为庄先生退换车辆。

最后在多次协调之下,店方表示会和厂家进行沟通,将庄先生要退换车辆的诉求告知,尽量商讨出一个让庄先生满意的解决方案。

您认为庄先生要求退换车辆的要求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