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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某4S店店员套走多名客户购车款, 涉案金额达数十万

发布时间:2023-03-28 20:00:14 热度 (1540)

上海的郑女士和丈夫看中了一辆198900元的混合动力车,郑女士将5万元首付款和5500元保险费交给了店员邬某。几天后郑女士接到店里...

上海的郑女士和丈夫看中了一辆198900元的混合动力车,郑女士将5万元首付款和5500元保险费交给了店员邬某。几天后郑女士接到店里催收首付的信息,这才得知自己的钱被邬某私吞了,与她同样经历的还有多人,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

郑女士和丈夫想买车,二人看中了一辆灰色的混合动力车,看好车后,双方谈好了价格为198900元,加上新能源车牌代办费2000元,服务2112元,安装充电桩和保险等等,全部下来203900元。

事情谈好后,郑女士当场交了1000元的定金,双方签了购车合同。

事后,该店的店员邬某接手郑女士买车的后续事宜,一个月后,邬某约郑女士交首付款,双方坐下来后,邬某向郑女士交代了买车的后续流程。

当时二人所在的这家店是新开的,邬某称店内配套设施还没装好,还收不了钱,让郑女士将钱转给他,他再转交到店里。

郑女士不疑有他,当场将52380元转给了邬某。三天后,邬某又联系郑女士的丈夫,称要办车子的保险,并上门刷走了5500元。

收到钱后,邬某告诉夫妻二人,过几天就可以提车了。二人等了几天,车子没提到,店里反而联系他们了,催他们赶紧交首付。

郑女士将自己付钱的经过全部告诉了店方,事后,店方联系郑女士,她才得知,邬某从自己这里收走的钱被他私吞了,并没有上交给店里。

这件事引起了店里的重视,经过梳理,发现有多人和郑女士有相同经历,有人报了警,邬某被以挪用资金罪控制。

半年过去了,郑女士的钱仍未退回,并且因为这件事,她还丧失了买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费获得上海绿牌的机会。

事后,郑女士了解到,邬某此前在另外一个店里以类似手法挪用公款50多万元,但后来因为家人及时将钱还上未被起诉。

郑女士认为,邬某作为该店的店员,他的行为代表着该店,该店应该先行退还她所交的60288元,然后该店再向邬某追偿这些钱。

一、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邬某身为4S店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的钱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两罪并罚。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邬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做一个洁身自好的人。做一个努力赚钱的人,如果要买汽车等消费大件,一定要把钱转到相应的财务账户

,并留存好相关票据。千万不能偏信某些店员私下转账的要求,避免上当受骗。

现在该事件最新的情况是,已决定对邬某不予起诉,要求在案钱款冻结后发还给被害人。公司完成交接后,会如数退还给客户。

不起诉邬某的原因是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赃款,悔罪态度较好,根据刑法相关条例,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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