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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一女子在朋友买了奔驰后, 也到某奔驰店看车

发布时间:2023-03-04 19:00:07 热度 (1511)

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朋友买了奔驰后,也到某奔驰店看车。当时4S店说得很好,仓库里有四五辆新车,只要女子确定要买,很快就能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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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在朋友买了奔驰后,也到某奔驰店看车。当时4S店说得很好,仓库里有四五辆新车,只要女子确定要买,很快就能将全新的奔驰车提回家,可女子去提车时却傻眼了,4S竟将展车当新车卖给了她。

徐女士到4S店看车时,提出想要早点提车的要求,4S的销售人员一口答应,没问题,仓库前几天才到了一批车,全是新车,一点瑕疵都没有,而且还有几种颜色可以选!

听到4S店这样说,徐女士很满意,当即放弃另一地的6000元购车补贴政策,在该4S店交了1万元定金。之后,4S店将电子合同发给徐女士,让徐女士签,徐女士说,她当时非常相信4S店,很爽快的把合同签了,并支付了购车款。可第3天,徐女士抽出时间到4S店提车时,发现了不对劲地地方,4S店交给她的车有很多划痕,而且有上牌痕迹。徐女士怀疑4S店把展车当新车卖给她,4S店不承认,却又无法解释新车怎么会有划痕的事情。后来经理出面,直接“指鹿为马”,他很肯定的对徐女士说,展车也是新车,而且非常霸道地表示,我们没有义务告诉你这是展车,并不同意换车。徐女士当时被气得不知道说什么,直接在4S店哭了起来,4S看到,担心影响不好,终于说可以为徐女士换车,但没过多久又改口,现在没有新车,无法换车!

事情发生后,网友直接恭喜徐女士,4S店给徐女士送了个大礼包,徐女士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是这样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具体到本案,如果经营者使用欺诈手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那经营者应当退一赔三。

但需注意的是,欺诈要分轻重,如果是轻微欺诈,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比如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宾利车的遮阳帘坏了,4S店偷偷更换后,将该车当成新车卖给消费者,消费者起诉到法院,法院却没有支持消费者。

至于将展车当成新车卖,属于轻微欺诈,还是比较恶劣的欺诈,存在争议。换而言之,徐女士向以此主张退一赔三,存在败诉的风险。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4S店没有告诉徐女士车辆的真实情况,没有向徐女士说明这是展车,侵犯了徐女士的知情权。

其次,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4S店将展车当成新车卖给徐女士一事,即便没有达到退一赔三的程度,按照法律规定,也属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当赔偿徐女士的损失。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