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一女子贷款购买了一款白色宝马533i。后来女子想卖车时,委托了二手车行代为销售。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二手车行将车子卖了以后,却只给了女子1700元,声称购买人给的钱除去贷款利息及修车费后就只剩下那么多了。但女子表示不接受。
董女士是在某商场开了一家服务装店,其在4S店看中一款白色宝马533i后,脑子一热就贷款将其买了下来。可还了一段时间贷款后,董女士却因生意不好、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已经无力再偿还车贷。
后来董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在二手车行内做生意的男子男某。双方约定将车子放在周某所经营的车行代为销售,并议定车子卖出去前,由周某先行代为支付银行的车贷。
周某垫付一个月4260元车贷后,就将车子卖出去了。并和董女士说车子卖了105000元,但实际上只给了董女士1700元。事后董女士向周某讨要说法。
周某解释称,购买人扣除车贷还剩下的92000元本息、其代为偿还了一个月4260元银行贷款、修车费7040元。105000元-92000-7040-4260=1700元。
也就是说,按照周某的说法,买家减去所剩92000元车贷,只给了13000元现金就将车买走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1、周某算出来的账,粗看之下,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其修车有没有得到董女士的同意呢?更重要的是这92000元车贷的本息。即这样算账的话,购买人将自己要承担的利息,让董女士来承担了。
2、那么从法律上,周某及购买人这样做,合理么?
首先,董女士与二手车商周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注意!委托合同关系的受托人只能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行其一方合同义务。
其次,周某未经董女士同意就私自修车,甚至有可能是串通购买人,以底价将车子买走,如果真是那样,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民法典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董女士只是委托周某卖车,并没有让其修车,更没有同意其以这样的条件将车子卖掉。因此不排除周某与购买人是恶意串通好的。
也就是说,在没经董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周某就去修车及将车子以低价卖掉,董女士完全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
最后,民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获取的第三人。
所谓善意获取的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在不明知的情况下或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机动车的情形。
换而言之,由于购买人是以不合理的市场价购买的,即不属于善意获取的第三人,因此董女士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关系,将车子要回来。
综上,董女士最理想的维权方式,就是将二手车行负责人周某、第三方购买人,一起告上法庭,让法院来判定各方的责任并实现自己合法维权的目的。
最后,二手车商的信用一直饱受争议、质疑。因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他们打交道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千万不要给人卖了还帮他们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