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买了辆汽车,基本要充3、4个小时,甚至5、6个小时才能充满,而不是经销商承诺40分钟到1个小时就可以充满电。如此一来,秦女士只好凌晨起来充电,有时不得不睡在车里。本来想着有了充电汽车,能够带来很大的便利,没想到因为充电的问题,倒惹来许多烦恼。
记者接到秦女士的求助后,联系到经销商,经销商自己也买了两台,也抱怨充电时间太长,尤其到了冬天,充电更慢,并不像说明的“1-1.5个小时可以充满电”那样。
秦女士随后又找到厂家,售后负责人解释充电时间受到温度、电池性能等因素的影响,但对于具体的充电标准,也无法说清。
联系到厂家老板后,老板的态度非常诚恳,直言不讳的讲这是新研制的一款车,技术还不成熟。
尤其在充电方面有很大的问题,老板表示愿意再赠送给秦女士一台汽车,让秦女士换着用。
经过协调,秦女士也同意了老板的方案,一直困扰的烦恼也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看了这则报道,真的很佩服这位老板的担当和责任。
有的网友评论,秦女士如果真的索赔,老板赔的可不就是一台汽车了。不过老板的态度,是可以让消费者认可的。
这从法律上怎么来看呢?
首先,秦女士是从经销商处购买的汽车,与厂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与经销商构成买卖关系,双方的买卖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汽车的说明来看,明确载明的是,在快速充电模式下,1-1.5个小时可以充满电。
但经销商却宣传40分钟到1个小时就可以充满电,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的话,经销商的这种行为会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通过厂家的反馈,秦女士买到的这款汽车其实并不合格,存在充电等多种问题,如果作为经销商没有履行好查验等义务的话,属于销售明知是不合格的产品,也会构成欺诈。
因此从买卖关系的角度来看,经销商没有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没有向全面、真实的秦女士提供汽车的质量、性能等信息,而且可能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秦女士除了向经销商主张退款之外,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向经销商主张车款的三倍赔偿。其次,秦女士购买的汽车,充电时间太长,远远超过了说明1-1.5个小时,这属于质量缺陷。《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好在汽车的厂家并未推卸责任,敢于承认和面对问题。
当然,即便厂家不认可质量问题,在秦女士可以证明充电时间不符合说明的情况下,也应当由生产者证明没有质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生产者无法证明,也应当认定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最后,作为消费者遇到汽车质量问题或者上当受骗问题,一定要明白和区分开向谁主张权利、向谁主张哪种索赔的问题。简单来说,涉及欺诈问题,包括价格欺诈、宣传欺诈、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情形,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经营者主张三倍赔偿。
而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话,则依据《产品质量法》,基于侵权关系,既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在法律之外,秦女士的汽车充电问题,已经由生产者予以解决,也说明目前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更新、升级等技术问题任重道远。建议生产者不仅要有态度,更得确保技术成熟、产品合格后再投入市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避免自身面临赔偿或处罚。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