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刘某花38万买了一辆进口林肯顶配1999CC汽车,开了几天,发现右前反光镜残缺。经鉴定,该车左右车门外观不一致。刘某遂以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退车及3倍赔偿114万元。
其实,刘某发现右前反光镜残缺时,直接把车开到销售单位中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验,中庆公司告知刘某反光镜残缺无法修复,只能更换。
后来,刘某经向专业人士咨询,发现所购车辆不仅反光镜残缺。经鉴定,汽车结构应当左右对称,但是刘某购买的车辆左侧车门面板漆面光滑,色泽一致,螺丝垫片上涂有与整车一致的色漆,反光镜底座配有拉丝装饰板,而右侧车门对应相同部位有不一致的现象,违反同车左右一致性的原则。最终,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为:该车存在与新车技术状况不符的现象。对于该结果,中庆公司予以认可,但认为上述现象并非返修翻新造成,应该是车辆在美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瑕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法律明确具体,证据确凿充分,刘某胜诉就在眼前,但法院最终并未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适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倍赔偿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刘某所购买的林肯汽车存在的问题均属于外观问题,但刘某在中庆公司交付车辆时未能立即发现相关问题,而是在车辆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才逐渐发现的。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推断中庆公司在销售前就发现并知晓了车辆的瑕疵情况,并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向刘某隐瞒。因此,刘某主张中庆之林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因不构成欺诈,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依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中庆公司作为出卖人向刘某交付的车辆存在外观瑕疵,中庆公司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结合车辆的瑕疵情况、中庆公司的违约程度,出于对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并引导经营者严控车辆质量之间的平衡,法院依法酌定中庆公司赔偿刘某10万元。本案判决给主张3倍赔偿的消费者提了一个醒,需要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证明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营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重要事实包括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价格等;二是使消费者不明真相而信赖,造成消费者上当受骗的事实;三是经营者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对于本案判决您怎么看,刘某应当取得3倍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