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田先生在停车场把自己6000000元的豪车停在过道上,没想到回来之后发现车被划了,造成200000元的损失,他通过录像找到了划车人,但不管是通过报案还是找调解员,此人拒不承认。
自从买了这辆600万的豪车之后,田先生爱车如命,非常珍惜自己的车子,刮风下雨都不会把车开出去。只有去重要的场合或者见重要的人,他才会开自己的豪车。
车被划当天,一位重要的朋友找他有事,于是田先生就开着他的豪车开往朋友的小区,来到小区地下停车场,田先生看见车子很多根本没有停车位。
他就把车停在比较靠边的一个过道上,心想把事情办完就把车开走没有多大的问题,于是他就把车停在那里。
可是和朋友商量完事情之后,朋友盛情邀请他一起吃饭,朋友邀请,他也不好拒绝,于是要跟朋友去吃饭了。吃完饭之后,已经是下午的时间,天下起了雨。
田先生担心自己的爱车被雨冲,于是急忙回到朋友的小区,因为当时也比较着急,所以也没有检查车子,就把车开回家。
过了几天之后,田先生就把自己的爱车洗了一洗,这一洗把他吓了一跳,他竟然发现车子右侧从头到尾被人划了一道深深的划痕。
他很心疼也很疑惑,因为这几天车他一直没有开过,他想起了去朋友的小区,自己把车停在过道上,可能挡住别人车了,别人才会恶意划他的车。
一想到有人恶意划他的车,他就坐不住了,于是就赶往朋友的小区,让保安给出地下停车场当时的监控画面。可是从停车到回来的几个小时里,田先生反反复复看了几遍,也没看到特别可疑的人。
只看到他停车附近的一个车位下来了一位女车主,女车主右手下垂,从他的车右侧前头缓缓走到后头,关键时刻,她把一只手藏进衣服里。
从当时的情况判断,田先生认为这位女车主就是划他车的人。看到自己的爱车被深深地划上一道,重新补漆的话需要花上20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他觉得这位女车主实在是太没有素质了,于是想找她讨个说法,但是他无法联系到这位女车主,于是他就拿着监控画面报了案。
报案之后,联系上了这位女车主,这位女车主也承认了监控画面里的人就是自己,但是她拒不承认田先生的车是她划的痕。
由于画面比较模糊,确实也没有看到这位女车主手里拿有作案的工具,所以无法认定女车主就是划车的人。
看到女车主不用承担一点责任就离开了,田先生心里面很不舒服。他心想,自己只不过是把车停在车道上,挡了她一下下,他就让自己的爱车损失20万,如果不让这位女车主赔偿他的损失,他的心里很不平衡。
于是私下里他又联系了这位女车主,希望女车主能够承认这件事情,可是女车主没有理他。为了给自己讨一个公道,于是田先生又找到了调解员。
调解员又联系了这位女车主,但是女车主表示,这件事情与她无关,她确实出现在录像里,可是里面根本没有看到她有划车的动作和划车的工具,因此女车主要求田先生不要再联系她。
看到这位女车主始终不肯承认这件事情,田先生很是心疼自己的车,但他觉得这件事不能就此算了,他决定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件事中,田先生把车停在过道上不对在先,但是划车的人,他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不对的。
1.田先生把车停在过道上,影响其他车辆的进进出出,给他人的出行造成麻烦,但是他的行为只能说明他的素质有问题。
因为他的车辆是停在比较靠边的过道上,并且车是停在停车场里,他的行为并不算是违规的行为,所以并不触犯法律。
2.划车的人应该是因为田先生的车阻挡了他的出行,所以他才会做出这样的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田先生的损失达到20万,因此这样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就构成此罪,而田先生损失的是20万,因此划车的人涉及的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将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这件事也提醒了广大的车主停车,无论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一定要文明停车,不要妨碍他人的出行,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把车停在过道上的行为,大家有何看法?